休学是指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批准,停学一段时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再延续休学一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休学的情形、休学复学手续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处理休学、复学与退学等学籍变化属于学籍异动管理工作,是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常见且重要的一部分。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籍管理员审核、网上提交、打印休学申请表;班主任审核签字;校领导审核同意签字、盖章;报教育局教育股核办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流程
各地区休学流程不同,以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布的休学流程为例: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因出国等原因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学校填写《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相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学生工作规范化实物手册》中第四节休学与复学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相关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取得有关证明,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休学。
2.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3.学生依法服义务兵役,休学期限与其服义务兵役期限相当;
4.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5.因患严重传染病者应劝其休学。
6.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起迄日期由学校认定。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签订协议,明确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注意事项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再延续休学一年。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次休学,并且全部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在籍年限可延长二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在退役后二年内复学,逾期未复学者取消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总在籍年限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奖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病休学的学生需凭指定医院证明离校治疗,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其他学校。
休学后如何办理复学
以大学生办理复学为例: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
湾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相关政策、所需材料、办理流程.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2025-11-0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灵璧县人民政府.2025-11-12
休学流程.广安市人民政府.2025-11-0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网站.2025-11-07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和复学.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11-03